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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 《关于自我消费的真实法令》 的中文版本
中文的皇家法令。我用deepl.com翻译了它。我希望它是可以理解的。这里他们阐述了西班牙电力市场整体法律的最新变化。关于自用电的法律规定,请点击这里。
该法令规定了一般的法律框架和最近的法律变化,解释了为什么在此刻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投资太阳能发电是有利可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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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2月26日关于电力部门的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对电网的接入和连接作了一般性规定,界定了接入权、连接权、接入许可证和连接许可证的概念。因此,使用权被理解为在法律或监管条件下使用电网的权利,而连接到电网上某一点的权利被理解为个人在某些条件下与电网上某一特定点进行电力连接的权利。 虽然自颁布以来已经过去了几年,但上述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的法规制定工作还没有进行。这意味着,根据上述12月26日第24/013号法律第11条过渡性条款的规定,在本皇家法令批准之前,与接入和连接有关的第33条并不适用。 这种情况决定了上述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的第七、第八和第十一条过渡性条款所配置的过渡性制度继续适用。这些共同适用的过渡性条款规定,在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的制定过程中,接入和连接受先前11月27日关于电力部门的第54/1997号法律及其经政府批准的实施条例管辖。上述条例规定了许可证的无限期,而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第8款规定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1月11日第1/2019号皇家法令,关于采取紧急措施,使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的权力适应欧盟法律的要求,涉及2009年7月1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电力和天然气内部市场共同规则的第2009/72/EC和2009/73/EC号指令。对电网接入和连接方面的权力进行了重组,使政府负责通过部长会议的皇家法令批准接入和连接的标准和程序,以符合能源政策的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的普及。一个主体可以要求网络所有者和管理者修改接入和连接许可条件的标准,包括他们的连接点,以及为保证供应安全而按节点纳入连接能力限制的客观标准。 就其本身而言,根据上述1月11日第1/2019号皇家法令批准的权力分配,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将通过通告批准接入和连接的方法和条件,其中包括:申请和许可的内容、经济标准、能力评估标准、拒绝的理由、合同的最低内容以及接入和连接相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义务。 在这方面,值得强调的是国务委员会在其2020年6月18日的意见中就第一份接入通知草案所做的说明,当时它说:"总之,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批准授予接入和连接许可程序的总体监管框架是政府的责任。它所制定的条例将在尊重全国妇女委员会的权限方面找到一个限制,以管理相应法律授权中明确提到的方面"。 10月5日第15/2018号皇家法令,关于能源转型和消费者保护的紧急措施,在其第三项附加条款中包括各种措施,以打击生产设施的准入和连接权的投机行为,并提高项目所需的坚定性。在这些措施中,该附加条款规定,接入和连接许可证持有人有义务预付那些必须由其承担但由电网运营商实施的连接基础设施的部分投资费用,并有义务在一定时期内签署项目调试合同,规定对预付款的额外支付。 还规定,一般来说,发放许可证的标准是时间优先,不过,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渗透,在现有发电设施的混合使用和输电网新节点的接入能力招标的情况下,或在电力能力释放或浮出水面的节点上,对这一点有例外规定。 该皇家法令规定的程序是获得进入和连接输电和配电网络许可的单一程序,在整个程序中,电网运营商作为申请人的联络点,无论电网运营商是否是申请连接的电网的所有者。然而,对于那些在本皇家法令生效时没有连接许可证,但其所有者已经向电网运营商申请或获得了接入许可证的装置,规定了一个暂时的例外,在这种情况下,连接许可证应在申请或获得接入许可证的电网所有者处办理。 该皇家法令规定的单一程序对申请人和电网业主及运营商都有具体的截止日期,这取决于申请接入和连接的电网点的电压水平。为了加快消费者和小型发电商获得许可的程序,设想了一个简化程序,将时间缩短一半。 根据10月5日第15/2018号皇家法令的第二条补充规定,该皇家法令免除了某些与自用模式相关的发电设施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此外,对于12月27日第1048/2013号皇家法令第25.1条规定了计算配电活动报酬的方法的消费者,它扩大了这种豁免。 该皇家法令规定了拒绝接入和连接申请的原因,仅限于未能提交处理申请的必要信息,在发电设施的情况下未能确认提供了必要的财务担保,以及根据电网管理者启用的平台上显示的公共信息,没有能力。同样,关于拒绝接入和连接请求,皇家法令规定,原因只能是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在行使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赋予它的权力时确定的,并规定在所有情况下,拒绝将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申请人。 另一方面,该皇家法令规定了装置的所有者有义务与所连接的电网的所有者签订技术准入合同,该合同将管理两者之间的技术关系。对于消费者来说,除了上述合同外,还必须与相应的分销商签订一份接入合同,在接入配电网的情况下,可以与技术接入合同一起签订。





第一章规定了该条例的目的和范围,以及为其中规定的目的而适用的定义。

第二章规定了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程序的一般方面。具体而言,本章规定了获得许可的义务、处理程序的一般标准、授予许可的一般标准、拒绝申请的理由和拒绝许可的理由。

第三章详细介绍了授予准入和连接许可的一般程序,涉及其启动、申请评估、初步建议的准备和提交期限、申请人的接受和许可的签发。

第四章规定了与获得接入和连接许可的简化程序有关的方面,如其条件和可适用的情况,以及可免于获得接入和连接许可的特定情况。 6月23日颁布的第23/2020号皇家法令规定,现有发电设施可以使用相同的连接点和已获准的接入能力进行混合项目。如其序言所述,这项措施将有助于快速有效地发展大量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优化已经建成的电网,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者的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本皇家法令第八章规定了申请和处理发电设施混合化的准入和连接条件的程序,以及酌情更新已经颁发的许可证。它还酌情规定了必要的要求,以区分可能有资格享受特定报酬制度的发电量,以及将被纳入现有装置的新发电模块所应满足的要求。


V


6月6日颁布的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规定了利用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和废物发电的活动,在该皇家法令生效前的措辞中,包括有义务指定一个单一节点的对话者,代表希望进入输电网的发电商向该电网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提出申请。

该皇家法令取消了以前的义务,因此是由申请人通过其中规定的单一程序直接联系输电网运营商。

然而,由于在本皇家法令生效时,可能会有通过单一节点对话者提交的申请有待解决,本皇家法令规定了一个过渡期,以便在这种情况下,单一节点对话者在过渡期内继续行使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规定的职能,直到完成接入和连接程序。


VI


为了促进公平的过渡进程,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的第22条补充规定,包括可以规范程序和制定要求,将受煤炭或热核火力发电设施关闭影响的节点的全部或部分接入能力授予来自可再生能源的新发电设施,其中除了技术和经济要求外,环境和社会效益也要加权。

为此,6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授权能源政策和矿业总局要求系统运营商计算一系列公正过渡节点的个性化接入能力,这些节点列在其附件中。

由于在这些节点上授予新的接入能力可能会损害最终可授予的能力,根据上述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的第22条补充规定,从而损害了公正的过渡目标,本皇家法令规定,在过渡的基础上,。在生态转型和人口挑战部负责人对上述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22条补充规定中提到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解决之前,输电网管理者不得接受6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附件中提到的节点的接入容量的申请。


VII


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的第11条过渡性条款规定,一旦批准接入和连接许可标准的皇家法令生效,上述条例第33条的规定将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第一条最后条款规定,随着该条款的生效,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完全适用。


VIII


以高效的方式将高配额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电网,需要在许多情况下,不同业主的设施必须共享同一个疏散基础设施。然而,这些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并不共享,这可能成为第三方使用这些基础设施的障碍,因为他们也在同一地点获得了访问和连接权。 第三项最终条款修订了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该法令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和废物发电的活动进行了规定,以明确对混合设施适用具体的薪酬计划。更具体地说,建立一个新的混合装置类型,以适应已经有权获得特定报酬计划的装置的可再生混合,以及其报酬机制。

同样,适用于光伏技术装置的装机功率的定义也被修改,即构成装置的光伏组件的最大单位功率与构成装置的逆变器的最大功率之和的较低者。为了防止这一修改影响到皇家法令生效前已经启动的装置的授权程序,预计在过渡的基础上,这些程序的处理和电力生产装置的行政登记将按照截至该日期的有效装机功率定义进行。


X


7月7日第647/2020号皇家法令的第一条过渡性规定,对实施某些电力设施连接的电网规范所必需的方面进行了规定,规定在24个月内,电网运营商可以发布有限的运行通知,允许在相应的行政登记册中登记列入2016年4月14日委员会条例(欧盟)2016/631范围内的发电设施,该条例就发电机连接到电网的要求制定了电网规范。这一过渡性规定为这些实体的认证提供了必要的时间,以便评估其是否符合上述2016年4月14日的(欧盟)条例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据此发布相应的最终操作通知。

尽管2016年4月14日的(欧盟)2016/631号条例不适用于位于非半岛地区电力系统的发电设施,但7月7日的第647/2020号皇家法令将运行通知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这些设施,尽管在这种情况下,该程序与遵守适用于这些设施的具体要求相关。

考虑到其中一些具体要求的定义与2016年4月14日第2016/631号条例(欧盟)的应用有关,本皇家法令的第五条最终条款对7月7日第647/2020号皇家法令的第一条过渡性条款进行了修订,将发布有限运行通知的可能性扩大到位于非半岛地区电力系统中的发电设施。这将允许这些设施在相应的行政登记册中明确登记,直到能够提供必要的文件来证明符合适用于它们的技术要求。


十一


6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的第八条最后规定:"政府和国家市场与竞争委员会应在本皇家法令生效后最多三个月内批准必要的监管规定,以便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展和执行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7月7日,部长会议协议获得批准,授权对政府11月27日第50/1997号法律第27.1.b)条规定的皇家法令草案进行紧急行政处理,该法令规定了进入和连接电力传输和分配网络的程序和一般标准。


十二


本条例的起草考虑到了10月1日第39/2015号法律第129.1条中提到的关于公共行政部门共同行政程序的良好管理原则。

特别是,它符合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因为12月26日的第24/2013号法律规定了它的批准,该法律规定,本条例对象中确定的网络接入和连接的具体方面必须由政府的皇家法令批准,该皇家法令的批准是上述法律第33条生效的一个必要条件。
同样,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的规定,它遵守比例原则,对政府在接入和连接事项方面进行监管发展。
还有一项理解是,鉴于该条例与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和欧盟法律相一致,法律确定性原则得到了满足。此外,该皇家法令的批准将允许适用12月26日的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并由此全面适用上述法律批准的接入和连接监管框架,而不是目前正在适用的过渡性框架。
该条例符合透明原则,因为该项目已经提交给公众听证会,并且在序言和报告中描述了所追求的目标。
最后,在不引入不必要的或附属的行政负担的情况下,满足效率原则。
根据上述11月27日第50/1997号法律第26.6条,本皇家法令已通过在生态转型和人口挑战部的网站上公布,提交给公众宣传和听证程序。此外,根据6月4日第3/2013号法律中关于设立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的第十条过渡性条款的规定,听证过程还通过与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的电力咨询委员会代表进行了协商。自治区以及休达和梅利利亚市通过上述电力咨询委员会参与了听证过程,他们在该委员会中有代表。
根据6月4日第3/2013号法律第5.2.a)条的规定,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在其报告 "同意发布关于进入和连接输电和配电网络的皇家法令草案的报告"(IPN/CNMC/022/20)中通报了该皇家法令的规定,该报告已由理事会全体会议于2020年9月2日批准。
本皇家法令是根据《西班牙宪法》第149.1.13.a和25.a条的规定发布的,该条规定将决定经济活动总体规划的基础和协调,以及采矿和能源制度的基础的专属权限,分别归属于国家。
据此,根据政府第四副总统兼生态转型和人口挑战部长的提议,经领土政策和公共职能部长事先批准,与国务委员会商定,并经部长会议在2020年12月29日的会议上审议。
提供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目标。

本皇家法令的目的是为生产商、运输商、分销商、消费者和储存设施的所有者申请和获得接入和连接电网的许可制定标准和程序,以发展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关于电力部门的规定。 第2条:定义。
在本皇家法令中,应适用以下定义。

使用权:在法律或法规确定的条件下使用电网的权利。

b) 连接到电网某一点的权利:一方有权在有约束力的基础上将电力连接到现有或计划中的输电网上的某一点,或现有的配电网上的某一点,或在特定条件下列入国家行政总局批准的投资计划。

c) 入网许可证:为使用连接到电网的电力生产、储存以便随后注入电网、消费、分配或传输装置而授予的许可证。入网许可证将由电网运营商签发。

e) 交叉点:三个或更多电压水平相同的电线或变压器汇合的电气点。它也将被视为一个电气节点,即在打开电路连接一个新的主题后,三条或更多的电线或变压器最终汇合的地方。

f) 位置:允许在一个节点中物理连接电线、变压器或有功或无功功率控制元件的每个点,配备其相应的切断和保护元件。

g) 上游网络所有者,相对于另一网络而言:通过位于较高或同等电压水平的元件与后者的网络相连,只要所述元件位于电流方向的通常推进之前。为此,电流的通常方向应理解为允许从较高或相等的电压水平向较低电压的消费者供电。

h) 上游网络运营商,相对于另一运营商:负责管理通过位于较高或同等电压水平的元件与后者的网络连接的网络,条件是所述元件位于电流方向上的通常流动的上游。为此,电流的通常方向应理解为允许从较高或相等的电压水平向较低电压用户供电。

i) 发电装置:由一个或多个发电模块和适当时一个或多个向电网注入能量的储能装置组成的装置,所有这些装置通过同一位置与电网上的某一点相连。

j) 发电模块:同步发电模块或符合2016年4月14日委员会条例(欧盟)2016/631的规定的电力园区模块,该条例规定了关于发电机并网要求的电网代码,并符合为制定和实施该条例而批准的条例。

k) 入网容量:根据入网许可证和技术入网合同的规定,发电设施可注入电网或需求设施从电网吸收的最大有功功率。

l) 电网连接:将发电、配电、输电、储电或用电设施实际连接到输电网或适当情况下的配电网上的一个点的程序,这些设施的经营者已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一旦这些活动完成,一旦获得法律规定的所有许可和授权,这些装置就应准备好通电或连接。

m) 发电设施的装机功率: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第3条和第11条附加条款中的定义,该法令规定了利用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和废物发电的活动。

n) 用电设备的安装功率:应是在设计用电设备时考虑的最大预期功率,必须在相应的电气安装证书(CIE)中说明。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 本皇家法令适用于申请和颁发进入和连接输电和配电网络的许可证的各方,它们是:

a) 申请进入和连接到电力传输或(视情况而定)配电网某一点的许可证的人,应是:发电设施、配电设施、传输设施、储存设施的开发商和业主,以及消费者。

b) 配电或输电网络的所有者。

c) 传输电网的系统运营商和管理者以及分配电网的管理者。

2. 根据10月29日第17/2013号法律的规定,本皇家法令不适用于系统运营商拥有的非半岛地区电力系统的储存设施,以保证岛屿和非大陆电力系统的供应和增加竞争。

同样,在适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9年6月5日关于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和修订第2012/27/EU号指令的第2019/944号指令的规定,当储能设施是输电网的完全集成部件时,也不适用于它们从未向输电或配电网络注入能量。

同样,它也不应该适用于网络所有者必须接入其拥有的网络的情况。


第二章


进入和连接系统的程序的一般方面 第4条:获得进入和连接到网络上某一点的许可的义务。

1. 第3条第1款a)项中提到的希望将其新设施与输电或配电网络连接的各方,必须首先获得进入和连接网络的许可。

2. 前一段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影响根据本皇家法令第17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任何豁免。

第5条:处理进入和连接许可的一般标准。
1.为了获得接入和连接许可,应向相应的系统运营商提交接入和连接输电或配电系统的申请,视具体情况而定。

2. 进入和连接许可申请的处理应在一个单一程序中共同进行。在此程序中,申请许可的系统运营商应作为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唯一联络点。

3. 输电和配电系统运营商应建立网络平台,专门用于管理接入和连接申请、处理和申请状态的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其申请的处理状态。

4. 同样,上一节中提到的平台应能根据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在其通知中确定的标准,了解每个节点的现有接入能力。

5. 为了处理访问和连接程序,应考虑到以下因素。

(a) 申请及其任何可能的更正、系统运营者作为单一联络点的通信,以及一般而言,处理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或系统运营者进行通信或通知的任何步骤,均应通过电子手段进行。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其他通信或通知方式,但这些方式必须能够保存提交文件和提交日期的记录。

b) 应提供电子手段,以确保申请人和系统运营商所做的通信和通知的可追溯性,并从接入和连接许可证的申请人那里获得证明这些通信和通知的收据,说明提交日期和时间。

c) 必须提供电子手段,为系统运营商的通信和通知提供可靠记录。

第6条 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程序的一般标准。

1. 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的程序一般应符合第三章的规定。

2. 发电装置的准入和连接许可申请应根据第2条的规定,为该装置,即为构成其一部分的一套发电和/或储存模块提出。

3. 就本皇家法令的规定而言,可能向输电和配电网络排放能量的储存设施的接入和连接申请应被视为发电设施的接入申请。

上述内容应被理解为不影响对这类设施必须考虑的技术准入标准,因为它是一种在某些时候表现为需求设施的设施。

4. 就发电设施而言,启动接入和连接电网的程序,应以向负责批准该设施的机构提交一份收据副本为条件,该收据证明本皇家法令第23条所述的财务担保已经存入,并且该担保已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适当构成。担保的充分构成的认可形式应是第23条所指出的形式。

5. 在任何情况下,启动获得接入和连接许可的程序应以设施持有人支付12月27日第1047/2013号皇家法令第27条(规定了计算输电活动报酬的方法)和12月27日第1048/2013号皇家法令第30条(视具体情况而定)中提及的各自部令规定的接入和连接研究金额为条件。

6. 只能申请进入和连接许可证。

(a) 就输电网而言,在现有的变电站或列入现行输电网发展计划的变电站上,以及在这些变电站内,在现有或计划的位置上。为了这些目的,除了那些明确列入输电网规划的位置外,还应该考虑到那些可能被认为是计划中的位置,根据这些目的的标准和要求,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6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的第一个过渡性条款第三节的规定批准的皇家法令中规定。

b) 如果是配电网络,在现有的装置上,或在国家行政总局批准的配电公司投资计划中的装置上。

7. 在热电联产或自用电的情况下,如果发电设施与消费者共享连接基础设施,而且准入和连接许可的申请人与供应合同的持有人不同,启动准入和连接程序的一个基本条件是,申请应附有双方签署的协议,说明供应合同持有人同意。

8. 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第12款的规定,对于包含多种技术的混合设施,只要其中至少有一项使用可再生一次能源或包含储存设施,就可以申请准入许可。

第7条 命令授予准入和连接许可证的一般标准。

1. 除本皇家法令第18条和第27条规定的情况外,订购接入和连接许可证的一般标准应是时间优先。

2. 为了确定时间上的优先权,要考虑的日期应是申请被接受处理的日期,这应是向相应的系统运营商提交授予接入和连接许可申请的日期和时间。

如果上述申请需要更正,接受处理的日期,因此,为时间优先考虑的日期,应是所有要求的文件和信息正确提交的日期和时间。为了这些目的,系统管理员应尊重整改要求中的申请的输入顺序。

3. 就发电设施而言,如果适用上述标准,两份申请的受理日期和时间相同,则应根据证明第23条所述财务担保已妥善存放的收据副本送交负责批准该设施的行政部门的时间来确定时间优先。

如果同一联合申请将同一节点的几个发电装置组合在一起,为联合申请的优先权之目的,申请日期应是该申请所涉及的装置的认证收据的最后日期。

第8条 申请的不可接受性。

1. 系统运营商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接入和连接许可的申请。

a) 没有向负责批准该设施的机构认可提交一份收据副本,证明第23条所述的财务担保已经存入,而且负责批准该设施的机构已经裁定上述担保已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充分构成。

(b) 在上述节点上的准入,由政府根据本皇家法令第五章或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的第22条补充规定批准的具体程序进行管理。

c) 未在本皇家法令规定的条款和期限内,按照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第11款的规定,提供或纠正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规定的信息内容。

d) 根据本皇家法令第5.3条提及的平台上的信息,在现有可授予的接入能力为零的中心提交。根据本皇家法令第27条的规定,对发电装置进行混合的申请不得因此而被拒绝。在因缺乏发电接入能力而被拒绝的情况下,电网系统运营商应发送其门户网站的地址,其中显示其管理下的电网的现有能力。

2. 系统运营商应将拒绝申请的情况通知接入和连接许可证的申请人。该通知应说明上一节所列的具体原因,即申请被拒绝的原因。

3. 拒绝接入和连接的申请,应酌情收回所提供的财务担保。担保应在安装业主向负责批准安装的机构提交拒绝申请的通知副本并要求退还所提供的担保后,在最长三个月内退还。

在根据本条第一节d)款的规定拒绝申请的情况下,只退还所提交担保总额的80%,其余部分因此被没收。申请人可以收回所提交的担保的全部金额,如果他在要求退还担保的同时,能够证明在提交担保的当天,相应的系统运营商的网络平台在上午8点显示该节点存在没有为第18条规定的投标保留的能力。

第9条 拒绝进入和连接许可。

1. 拒绝接入和连接许可的理由应是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根据上述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第11款的规定确定的理由。

2. 在任何情况下,拒绝准入和连接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应在申请评估中通知申请人。在因缺乏发电接入能力而被拒绝的情况下,电网运营商应发送其门户网站的地址,其中显示其管理下的电网的现有能力。

3. 由于非直接或间接归咎于申请人的原因而拒绝接入和连接的申请,应在装置所有人向负责批准装置的机构提交拒绝接入许可的副本之日起最多三个月内收回所提供的财务担保。


第三章


获得进入和连接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第10条:程序的启动。

1. 根据本皇家法令第4条的规定,第2条第1款a)项中提到的需要获得接入和连接许可的各方,应向其希望连接的网络运营商提交获得接入和连接许可的申请。如果是100千瓦以上的发电设施的接入和连接许可,必须为电网中的特定节点或线路段提出申请。

该申请必须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11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制定的条款和内容提出。

2. 系统运营者应在收到请求后最多有二十天的时间,如果它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予以纠正,或在适当时通知拒绝。网络所有者应通过相应的网络管理者提出这种整改要求。

3. 如果在上一节所述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修改申请的要求,则应理解为申请已被接受处理,除非拒绝的原因是第8条第一节a)和b)段所述的原因。

4. 更正请求应明确指出申请中发现的所有缺陷或错误。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纠正请求不得要求提供不需要的额外内容。同样,它也应遵循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根据本条第一节的规定确定的内容。

系统运营者最多可以对同一份申请提出两次更正请求。

5. 申请人应在收到更正请求的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上述请求中指出的信息。如果未能在这一期限内或在请求中所述的条件或范围内作出答复,将导致申请被拒绝。

6. 一旦装置的被许可人对改正请求作出回应,系统运营商应在最多二十天内通知接受或拒绝该请求。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没有发出这一通知,则应理解为该请求已被接受进行处理。

第11条 对进入和连接请求的评估。

1.一旦申请被受理,被要求接入的网络运营商应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11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为此制定的标准,评估是否存在接入能力。

就其本身而言,申请连接许可的网络所有者应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11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评估在申请点上是否存在连接可行性。

2. 如果在网络的某一点授予准入许可可能会影响到传输网络,或在适当情况下影响到上游分配网络,则申请准入许可的网络运营商应要求上游网络运营商就这种可能的影响和由此产生的限制提交一份可接受性报告。

3. 为了确定是否需要上游系统运营商的可接受性报告,应考虑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以确定一个网络对申请接入许可的网络以外的网络的影响。

4. 当根据上一节的规定,需要一份可接受性报告时,请求进入的系统的运营者应在请求被接受处理之日起最多10天内向上游系统的运营者请求上述报告。上游系统运营商向请求运营商发送可接受性报告的最长时限应与根据第13条发送事先建议的时限相同,为此,连接点的电压应被视为请求运营商和上游系统运营商之间边界点的电压水平。

如果根据既定的标准,接入可能对上游系统运营商产生影响,这种协商可以扩展到连续的上游系统运营商,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运营商适用同样的期限,向上游系统运营商要求提供可接受性报告,并向提出要求的运营商提交相应报告。

在任何情况下,上游系统运营商在发布其可接受性报告时必须尊重其收到的报告请求的时间优先级。

5. 根据本条的规定,必须移交咨询的上游系统运营商不得要求提供启动请求所需的额外信息,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11条的规定,将由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批准的通知的规定,除非它规定了在要求可接受性报告的情况下提交文件的具体区别。

6. 一旦进行了评估,网络管理员应将对其申请的分析结果通知申请人,这可能会导致。

(a) 在有接入能力的情况下,直接或通过对现有网络进行增援,接受申请,并具有连接的可行性。在这种情况下,系统运营商应根据第12条的规定,将事先的建议通知申请人。

b) 拒绝申请,当符合本皇家法令第9条规定的拒绝理由时,在这种情况下,应通知这一情况,接入和连接程序应被视为已经完成。

7. 在发电设施的情况下,虽然存在接入能力,但低于所申请的能力,系统运营商可以部分接受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上一节a)段的规定应适用于系统运营商认为可以接受的部分接入能力,b)段的规定应适用于要拒绝的接入能力。

第12条:事先提议。
1. 如果对申请的评估结论是存在接入能力,并且连接是可行的,系统运营商应将其建议通知申请人。该建议的内容应由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确定,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拟议的接入能力。

b) 连接点的技术参数,其中至少应包括电压和位置。

c) 最大设计短路功率,用于计算保护开关设备,最小短路功率,用于计算连接点的允许电压变化。

d) 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2条的规定,主体在拟议连接点的使用权可能被暂时限制的情况,特别是那些在适用情况下可能因运行条件或电网维护和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情况。

e)与之相连的变电站的疏散或进线连接线路的技术条件和要求。

f) 连接到电网所需工作的技术规格。

2. 此外,就发电设施而言,上一节提到的文件必须附有在同一节点或位置获准接入的其他发电设施的信息,此时,与上述设施的所有者事先达成的共享疏散设施的协议可能成为接入电网的条件。

3. 除第13条规定的最后期限外,由系统运营者根据第一节的规定制定的技术连接规格应符合下列适用于每种情况的规定。

就消费者而言,根据12月27日第1048/2013号皇家法令第六章和第七章的规定,该法令规定了计算配电活动报酬的方法。

b) 如果是发电设施,包括发电侧的自用者,应遵守11月18日第1699/2011号皇家法令第6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小功率电能生产设施的并网,或12月1日第1955/2000号皇家法令的第十三条补充规定,该条规定了电能设施的运输、分配、商业化、供应和授权程序等活动,具体适用于每种情况。

4. 对于发电和用电装置,第一款中提到的技术条件应附有系统运营商为遵守技术条件和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使实际连接生效而制定的详细财务预算。

5. 除第13条规定的最后期限外,系统运营者根据上一节的规定提交的财务预算应遵守下列适用于每种情况的规定。

就消费者而言,应遵守12月27日第1048/2013号皇家法令第六章和第七章的规定。

b) 如果是发电设施,包括发电侧的自用者,则适用于11月18日第1699/2011号皇家法令第6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小功率电力生产设施的并网,或12月1日第1955/2000号皇家法令的第13条补充规定,该条规定了电力设施的运输、分配、商业化、供应和授权程序等活动。

c) 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11条的规定制定的经济标准。

6. 网络所有者根据上一节的规定编制的经济预算,应与第一节中提到的技术条件同时由网络经营者通知申请人。

7. 除非申请人明确要求,财务预算不应包括那些根据现行法规,电网系统所有者没有义务开发的装置。申请人的明确要求应在提交启动接入和连接程序的申请时提出,如果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则应在发送用于满足整改要求的信息时提出。

8. 当需要在输电或配电网络中安装新的设备时,在计算预算时应考虑到建筑费用和作为接入和连接申请对象的设备连接所需的其他费用。

9. 对于发电设施,电网系统运营商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应包括根据4月14日第2016/631号条例(欧盟)第5条和7月7日第647/2020号皇家法令的规定,对组成该设施的每个发电模块所对应的类别。

第十三条 提交初步建议的截止日期。
1.一般来说,电网系统运营商向申请人传达其申请分析结果及其技术和经济条件的最长期限应如下:

a) 对于与配电网连接点的电压低于1kV的装置。

1) 当要求提供不超过15千瓦的供应,并且没有必要进行新的电网扩展安装时:5天。

2)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15天。

b) 对于与配电网络的连接点电压等于或大于1千伏但小于36千伏的装置:30天。

c) 对于电压等于或大于36kV的配电网络连接点的装置:四十天。

d) 对于有输电网络连接点的装置:60天。

上述期限应从申请被认为已被接受处理的日期开始计算。

2. 如果根据本皇家法令的规定,对其接入和连接许可申请的分析需要上游系统运营商的可接受性报告,则本条规定的最长期限应增加提交相应可接受性报告的期限。

第十四条 接受提案。
1.根据第12条的规定,一旦收到连接点的建议以及技术和经济条件,申请人应在最多三十天内通知系统运营商是否接受该建议。

2.如果申请者没有在上段规定的时限内向系统运营者发出答复,则应视为不接受提议的点或提议的解决方案。

3. 如果对技术方案或经济方案有异议,或两者都有异议,申请人可在第一节所示的期限内通知系统运营商,要求对所分析的连接点的技术或经济条件的具体方面进行审查,并必须遵守系统运营商规定的任何额外文件要求,最长期限为10天。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满足要求的,应视为不接受拟议的点或拟议的解决方案。

4. 系统运营商应在不超过15天的时间内对修改请求作出回应。为了这些目的,该期限应被视为在系统运营商根据上一节的规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如果有的话)后开始。

5. 在收到网络运营商对审查请求的答复后,申请人应在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期限内答复其接受。如果没有在最后期限内发出这样的答复,则应视为不接受所提议的项目或所提议的解决方案。

6. 申请人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不接受,将导致接入和连接许可的申请被拒绝,根据本皇家法令第23条的规定,存入的财务担保将被退回。

7. 根据本皇家法令的规定,如果财务预算包括电网系统所有者没有义务开发的那部分装置,那么在任何情况下,接受财务建议都不意味着申请人接受由电网系统所有者来实施上述装置。上述接受应明确按照本皇家法令第12.5条a)和b)款提及的条例中在这方面规定的条款和期限作出。

8.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以前的建议进行审查时,如果其他接入和连接请求的相关程序可能受到审查结果的影响,应暂停这些程序的时限。暂停应在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拟议的审查时结束,如果申请人没有明确决定,则在第5款规定的时限到期时结束。

9. 在电压点等于或低于36千伏的发电或需求设施的情况下,在申请人事先签署了电网所有者按照现行规定开发的基础设施的付款协议之前,该提案不应视为被接受。

第15条 义务 发放进入和连接许可证。
1.一旦申请人接受了连接点、接入和连接的技术条件以及连接的经济条件,系统运营商和网络所有者应分别颁发相应的接入和连接许可证。

2. 系统运营者应在网络运营者收到申请人的接受通知之日起,或在适当情况下,在签署上条第九节所述的付款协议之日起,最多二十天内将发放的接入和连接许可通知有关方面。

3. 接入和连接许可证应包含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11条的规定而确定的所有信息。

4. 与输电网连接的配电系统运营商应按照系统运营商规定的机制、支持和格式,向系统运营商通报本皇家法令范围内的设施获得接入和连接许可的程序决议。

在消费设施的情况下,上述义务应限于连接在存在或计划直接转换到输电网的电压水平的设施,其与扩展权相关的功率等于或大于20兆瓦。当系统运营商和传输系统运营商必须根据本条第五节的规定被告知接入和连接程序的解决方案时,这些义务应被视为得到满足。

5. 如果获得接入和连接许可的程序需要一份可接受性报告,上游系统运营商应将获得接入和连接许可的相关程序的结果通知上游系统运营商。上游系统运营者则应通知上游系统运营者,在适用的情况下,上游系统运营者已要求提供关于该程序的可接受性报告。

第四章
简略程序和豁免
第16条 简化程序。
1.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当事人,有资格享受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的简化程序。
(a) 装机功率不超过15千瓦的电力生产者,并且根据第17条的规定,他们不能免于获得上述许可。

b) 申请容量不超过15千瓦的新连接点的低压消费者,根据第17条的规定,他们不能免于获得上述许可。

c) 申请在现有电源上扩大功率的低压用户,其最终功率不超过15千瓦,并且根据第17条的规定,不能免于获得上述许可。

2. 颁发许可证的简略程序应遵循与一般程序相同的原则,但时间应缩短一半。

3. 本条规定的快速通道程序的适用,应由系统运营者根据第1款所述的标准来确定,申请人不必在其申请中列入。

第17条 免于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证。
1.根据10月5日第15/2018号皇家法令第二条附加条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应免于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

(a) 自我消费模式所涵盖的消费者的发电设施没有剩余。

b) 在有剩余的自我消费模式中,功率等于或小于15千瓦的生产设施,位于具有城市规划立法要求的设施和服务的已开发土地上。

2. 此外,符合12月27日第1048/2013号皇家法令第25.1条规定的消费者,应免于获得接入和连接许可。

第五章
访问能力竞赛

第18条 在输电网络的某些节点举行接入能力招标,以整合可再生能源。
1. 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第10款的规定,根据生态转型和人口挑战部长的命令,在政府代表经济事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后,可在输电网的特定节点为使用可再生一次能源的新发电设施和储存设施进行接入容量招标。
2. 本条所述的招标程序可针对输电网的特定节点进行,但被认为只是过渡节点的节点除外,这些节点可包括在以下任何一组中。

i. 第1组。通过新的输电网规划过程或通过修改现行计划的具体方面而引入的新节点。

ii. 第2组。由于6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第1条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接入能力得到释放的节点。

三、第3组: 由于计算接入能力标准的监管变化或由于输电和配电网络的改进而产生新能力的节点。

此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对于第1组节点,在规划过程中,在与新规划的节点有电力连接的节点或将这些节点连接在一起的电力线路中,提交的接入请求数量超过了本条第三节提到的释放接入能力的阈值的5倍。

b) 对于第2组和第3组绳结,如果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在释放或出现能力之前的两年内,准入申请的数量超过了本条第三节中提到的释放准入能力门槛的三倍。 2.)在与释放容量的节点电气连接的输电系统节点中,在释放或出现容量之前的两年中,访问请求的数量超过本条第三节中提到的释放访问容量的阈值的五倍。 3.)在该节点举行过其他招标,所提交的申请容量是该节点招标容量的三倍以上。 4.)在电气连接的输电系统枢纽的容量竞标中,在释放容量的枢纽处,提交的接入申请数量已经超过了这些枢纽竞标中调用的接入容量的三倍。 3.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上一节提到的节点的招标,必须遵守的是,节点的可用性、释放或容量浮出水面,在位于半岛电力系统的节点,应等于或大于100兆瓦,或在位于非半岛地区的节点,应等于并大于50兆瓦。 第19条 适用于投标书的标准。 1. 根据本章规定组织的竞赛应具有以下特点。 (a) 授予的资产应是疏散电力的接入能力,以兆瓦表示。 b) 参与者必须对建设储存设施,或使用可再生一次能源的发电设施感兴趣,其中也可能包括储存设施。 c) 它们可能指的是节点的全部或部分可用接入能力。 d) 以下标准应适用于招标过程。 1)临时标准,用于优先考虑那些较早开始向电网注入电力的项目,这些项目可能有助于供应的正常性或质量,或有助于电力系统的可持续性和经济效率。 2)与发电技术相关的标准,用于优先考虑能够在系统安全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将可再生能源并入电网的项目,这些项目能够促进供应的正常性或质量,或者促进电力系统的可持续性和经济效率。 3) 投标书还可以包括技术标准,用于优先授予在研发和创新阶段采用发电技术的项目,以证明所产生的可再生能源可以在系统安全的条件下并入电网,分析其对供应的正常性和质量的贡献,以及这些技术是否可以促进电力系统的可持续性和经济效率。在任何情况下,这类研发和创新装置的招标中保留的功率不得超过每个电网节点的30兆瓦。 2. 第18.1条中提到的命令应在 "国家官方公报 "上公布,并应确定: 1: (a) 中标者应开始从中标装置注入电力的时限。 (b) 对未注入中标工厂的能源的每日处罚,可能不低于未生产的估计能源成本的25%。为了这些目的,能源的价格应被视为未注入能源期间的每日平均小时价格。同样地,每天不产生的能量的估计值应是装机功率乘以装置的年当量小时数除以一年中的天数的结果。实施这些处罚所产生的金额应被视为电力系统的可变现收入。 c) 技术和/或经济上的决胜标准。 3. 就第2.b)节的规定而言,各参与方应向一般存款基金提供担保,其金额相当于对延迟注入能源的惩罚。 这些担保必须足以支付在中标者未能遵守其承诺的向电网注入能源的最后期限时对不遵守能源注入的惩罚。用于计算这些保证的不符合规定的时间,将是中标者承诺的日期与12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第1条规定的在接入和连接许可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认可获得最终行政运营授权的最长期限之间的时间。 如果不遵守注入和支付承诺,在受到处罚的情况下,将导致执行有利于电力系统的担保。 伊比利亚市场运营商在该期间收集的最佳期货价格,如命令中规定的,应适用于计算担保所需的罚款。 第20条 举行投标的程序。 1. 系统运营者不得通过适用第7条规定的时间优先标准,对可用的或因第18.2条规定的任何原因而释放的能力在释放的月份授予接入能力。 当某一节点符合第18.2条所述条件时,系统运营商应拒绝该节点的新申请,并暂停该节点适用第7条规定的一般标准的接入程序,当授予接入许可或发布此类报告的条件是该节点现有或已释放的接入能力时,不得对下游节点的接入申请发布接受性报告。 如果不出具前款所述的可接受性报告,则应暂停以出具此类报告为条件的准入和连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系统运营者应将因本节规定而暂停或在适当情况下不可能发布报告的情况通知受影响的各方。 2. 因本条规定而暂停使用和连接请求的发电设施业主可撤回其请求,但有一项谅解,即就所提供的担保而言,撤回是由于上述业主无法控制的原因,主管机构应退还上述担保。 因上述原因而退出,不应妨碍他们向招标书提交建议书的可能性。 3. 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系统运营商应向能源国务秘书发送一份报告,详细说明那些符合第18条规定的任何标准的枢纽。 2,以便列入第2组和第3组,并说明能力释放或出现的具体原因,特别是如果是由于适用6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第1条的规定,以及释放或出现的能力的细节,以及考虑到这些能力而产生的节点的新接入能力。 同样,系统运营商的报告应包括符合第18.2条规定的标准以被列入第1组的节点清单,并详细说明每个节点的可用接入能力。 该报告还应说明属于上述群体的任何节点是否符合第18条规定的举行招标的要求。 4. 如果系统运营商的报告指出,某节点的可用容量或释放的容量没有达到第18.3条提到的门槛,则不可能接受申请的情况将不再适用,本条第二节规定的接入和连接程序的暂停将被取消,从释放上述容量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将适用第7条规定的一般标准,提供容量。 5. 如果系统运营商的报告显示,报告中包括的任何节点达到了第18.3条提到的招标门槛,能源国务秘书可以在最多两个月的时间内发布决定,说明在某些节点,应根据本皇家法令规定的条款,通过部长令举行接入能力招标。该决议还可以明确指出哪些枢纽不应举行准入竞争。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在上述两个月的最长期限内没有发布决议,或者决议中没有包含某些节点,则应理解为在这些节点上不举行招标。上述内容应理解为不影响以下事实:如果上述节点所要求的条件在以后再次得到满足,而且系统运营商的报告中也有这样的说明,则可以在这些节点进行接入招标。 能源国务秘书的决议将被通知给系统运营商,并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 在已商定招标的节点上释放或浮出水面的接入能力,应加在引起决议的初始能力上,并应保留给将要进行的招标,因此,这种能力不得通过适用第7条规定的一般标准来授予。 在没有招标的节点上,保留的能力应适用第7条规定的一般标准进行授予。 系统运营商应向能源国务秘书发送后者为举行招标可能要求的所有信息,特别是与每个枢纽的总保留能力有关的信息。 为未来招标程序而积累的保留能力应保持到宣布招标程序的命令被批准为止。 6. 生态转型和人口挑战部可根据本条规定,将能源国务秘书宣布举行招标的全部或部分枢纽纳入招标范围。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令应在能源国务秘书宣布举行上述招标的决议之日起最长10个月内发出。 7. 根据本章组织的招标中标的装置,应根据本皇家法令的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接入和连接许可,但第7条第一节规定的时间优先标准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8. 中标人不接受准入和连接程序所产生的技术和经济条件,应产生第14条规定的效果,但不影响不遵守投标书所附条件产生的后果。 9. 为了根据本章的规定确定可能授予的接入能力,应考虑到最大的可用接入能力。这一最大接入容量应由系统运营商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11条的规定,应用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接入标准来确定。为此,能源政策和矿业总局可以要求输电网运营商应用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标准,提供电网节点的现有容量。 10. 能源政策和矿产总局应向系统运营商发送与招标程序中的每个枢纽所提交的申请能力有关的信息,说明上述能力是否允许得出结论,即根据第18.2条第二款b)2.º规定的标准,这些枢纽有可能被纳入未来的招标中。 上述信息应在宣布接入能力招标的命令中规定的提交建议书的最后期限结束后的最多一个月内发送。 第六章
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后的行动
第21条 义务 接入网络的技术合同。

1.一旦获得相应的设施接入和连接到电网点的许可证,并获得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53.1条提及的上述设施的行政授权,包括其连接基础设施,消费者、发电机和电力分销商应在最长5个月内与连接点所在的电网所有者签署技术接入合同,该合同应规范双方的技术关系。

2. 在所有情况下,技术接入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11条的规定为这些目的而制定的内容。

3. 任何可能出现的与技术接入合同有关的差异都应由同一机构解决,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5条的规定,该机构有权解决连接许可方面的冲突或差异。

4. 只要双方有明确的协议,符合要求,并且根据适用的部门规定,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修改技术准入合同。修改请求必须包括由请求方提出的、有适当理由的替代建议。

如果不能就修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上段提到的同一机构提出争议。

5. 连接到电压低于36千伏的消费、没有剩余的自用发电装置和位于城市化土地上的功率等于或低于15千瓦的生产装置,如果相关消费装置的接入合同已经生效,将免于与配电公司正式签订相应的技术接入合同。

第22条 消费者的电网接入合同。
1. 消费者应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44条和12月1日第1955/2000号皇家法令第59和81条的规定,与每个案例中对应的配电公司正式签订相应的接入合同。入网合同应包含与电力供应相关的经济条件。

2. 在消费设施连接到输电网的情况下,接入合同的正式化应以提交与输电网所有者签署的技术接入合同为条件。

3. 在消费设施连接到分配系统的情况下,技术使用合同和使用合同可以在一份文件中正式确定。

第七章
融资担保以及接入和连接许可的到期情况
第23条 办理发电设施的接入和连接手续所需的财政担保。
1.对于发电设施,申请人在申请接入和连接输电网或适当时接入配电网之前,必须向负责批准该设施的机构提交一份收据,证明他在本皇家法令生效后已存入相当于40欧元/千瓦的财务担保。

如果是国家行政总局管辖下的设施,该担保将存放在总保管处。

一旦获得准入许可,如果批准的容量低于申请的容量,许可持有人可以修改存入的担保金额,将其调整为批准的容量。

2. 功率等于或小于15千瓦的装置,或那些不被视为生产装置的自用发电装置,应免于提交上一节所述的担保,除非根据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第7条规定的集团定义,这些装置属于功率大于1兆瓦的集团。

3. 提交第一节中提到的认证收据应是传输系统运营商或在适用情况下分配系统运营商启动接入和连接程序的基本要求。为此,负责批准安装的机构将向申请人发出确认函,确认申请人已适当出示担保书。

为了上述目的,在向负责批准安装的机构提交证明已提交担保的收据时,应明确要求该机构就担保是否已适当提交作出裁决,以便能够向有关系统运营商提交该确认,使后者能够接受申请。申请书必须包括打算申请接入和连接的输电或配电系统。如果申请书或随附的保证金收据不符合规定,负责批准安装的机构应要求有关方面纠正这一情况。为了这些目的,提交申请的日期应被视为作出更正的日期。

主管机构决定担保是否已充分构成的期限为三个月,从提交申请之日起,或在适当情况下,从申请被纠正之日起。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的第三条补充规定,一旦上述期限过后,主管机构没有对该申请作出裁决,则该机构的裁决应被理解为是否定的。

4.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营许可。

担保收据应明确指出本条的内容,以及至少关于安装的以下数据:技术、项目名称和地点,以及用于识别的安装功率。

根据12月1日第1955/2000号皇家法令的第十四条附加条款的规定,在获得运营许可之前的任何时候对所提交的担保进行修改,如果这种修改意味着装置不能被视为与接入和连接的目的相同,将导致自动丧失所授予或要求的接入和/或连接许可。

5. 财务担保应在申请人获得发电设施的最终运营许可时取消。注销将在提供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提出要求后的最多三个月内进行。

6. 根据本皇家法令第26条的规定,接入和连接许可到期后,负责签发行政许可的机构应立即执行为处理接入输电或配电网络的申请而提交的财务担保,具体见下文。

然而,如果进入和连接许可的到期是由于公共管理部门的报告或决议阻止了这种建设,并且是由后者要求的,那么负责授权安装的机构可以免除执行存入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在36千伏以上电压点的发电设施获得接入和连接许可后,在输电或配电网络中进行的行动支付费用。

连接点电压高于36千伏的发电设施的接入和连接许可证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下,支付10月5日第15/2018号皇家法令第三条补充规定的第二和第三部分所述的项目调试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36千伏以上电压点的需求设施接入和连接许可证持有者在输电或配电网中进行的行动进行支付。
1.当为了允许需求设施与系统连接,在输电或配电系统上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必须由接入和连接许可的持有人支付,而这项工作必须由系统运营商进行时,接入和连接许可的持有人,其连接点的电压高于36千伏,应在获得许可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向系统运营商提交在系统上进行的工作投资价值的10%的付款。

2. 前款提到的投资价值应包括连接位置和连接所需的网络设施的加固、调整、适应或改革工作。

3. 如果由于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原因,网络工作没有进行,第一节中提到的预付款将得到补偿。

4. 在支付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并在必要时获得了需求装置的事先行政许可后,接入和连接许可的持有人应在前两个里程碑的最后一个月内,与需求装置所连接的电网所有者签署项目调试合同。本合同应包括对第一节所述金额的额外支付,用于电网所有者开发和执行装置,由希望连接到电网的各方承担。

如果申请人退出,已支付的费用可以收回,但电网所有者到那时为止因处理和建造装置而产生的不可收回的费用除外,而且接入和连接许可证也将失效。

5. 根据12月27日第1048/2013号皇家法令的规定,对于那些被认为是新的电网扩展,并由合法授权的安装公司(而不是配电或输电公司)开发的设施,开发商应在上一节提到的相同期限内向上述拥有该点电网的配电或输电公司提交新的电网扩展设施项目及其执行方案。

第26条 入网和连接许可证的到期。

1. 一般来说,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8条和6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第1条的规定,接入和连接许可证将过期。

(a) 如果在获得许可证五年后,所述接入和连接许可证所涉及的设施尚未获得行政运营授权。如果是为抽水蓄能水力发电设施项目颁发的准入许可证,应许可证持有者的要求,这一期限可延长至7年。

同样,根据6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如果发电设施在2013年12月28日和6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生效前的某一天获得准入许可,上述期限将从上述皇家法令的生效日期算起。

b) 对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设施,由于可归咎于设施所有者的原因,而不是临时关闭,停止向电网排放能源的时间超过三年。

2. 同样,如果不遵守6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第1条规定的行政里程碑,接入和连接许可证将在该规定的期限内失效。

3. 为了遵守上一节提到的行政里程碑,在已经获得准入许可但尚未获得初始技术投产授权的装置的混合情况下,应完全根据拥有初始准入许可的技术来计算最后期限。时间段应从获得准入许可之日起计算,除非许可是在6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生效之前获得的,在这种情况下,时间段应从上述皇家法令生效之日计算。

4. 除前几款规定外,未支付第24条所述款项的,将导致发电设施的准入和连接许可证失效。

由于这个原因,接入和连接许可的有效期应由系统所有者通知负责授权安装的行政部门,以及接入和连接许可过期所涉及的连接点所在的系统运营商。

第八章

裝置的混合化。

第二十七条 授予准入和连接许可的发电设施的混合化。

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12条的规定,已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并已生效的发电设施的所有者,如果通过加入使用可再生一次能源的发电模块或加入储存设施来混合上述设施,可以使用已获得的相同连接点和准入能力来疏散电能。

2. 为此,这些许可证的持有者应向相关电网系统运营商申请更新其接入和连接许可证。这种申请不应要求授予新的接入和连接许可,因此第7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优先标准不应适用。然而,如果不遵守6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第1条中提到的里程碑,系统运营商和系统所有者应将接入许可以及适当的连接许可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着手执行本条第6款中提到的担保。

3. 只要接入和连接许可证的持有者向电网系统运营商证明,混合后的发电装置符合以下要求,就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条款进行混合。

(a) 遵守相应的现行法规中所考虑的技术准入和连接标准,特别是遵守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在相应的通知中为此目的所规定的标准。

b) 根据12月1日第1955/2000号皇家法令的第十四条附加条款的规定,它不涉及增加所授予的接入能力,以至于不能将该装置视为相同。

c) 它符合适用的技术要求。

d) 业主已经拥有构成该装置的至少一个发电模块的准入和连接许可证。

e) 在任何情况下,已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的技术的装机功率不得低于准入许可中授予的准入能力的40%。

f) 在适用的情况下,它符合本条第5款规定的计量要求。

g) 纳入装置的新发电模块符合2016年4月14日的(欧盟)2016/631号条例以及为制定或实施该条例而制定的条例中的连接要求。

如果不遵守上述条件,电网运营商将拒绝更新接入和连接许可证的请求,因此,需要处理并获得接入和连接许可证,以便能够将混合发电设施接入电网。以此为由拒绝更新准入和连接许可的请求,不应导致丧失最初批准的准入和连接许可。

4. 组成混合发电装置的发电模块和储存设施应具有协调的控制系统,以防止在任何时候超过可疏散的最大接入容量,同时考虑到上一节b)项的规定。

5. 构成混合装置的一部分并被特定或额外的报酬制度所覆盖的发电模块应具有允许其获得充分报酬的计量设备。

上述内容应理解为不影响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中规定的关于薪酬的考虑。

6. 申请更新因适用本条规定而产生的混合设施的准入和连接许可,应遵循获得新许可的一般程序,但有以下特点。

(a) 简易程序中规定的时间段应适用。

b) 第7条第1款中提到的时间优先标准不应适用。

c) 第七章中提到的新模块的经济担保应减少50%。

d) 电网系统运营商对申请的评估应包括评估是否符合本条第三节中提到的要求。

第28条 未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的发电设施的混合使用。 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12条的规定,对于包含多种技术的混合发电设施,只要其中至少有一种技术使用可再生一次能源或包含储存设施,就可以提交准入许可申请。

2. 根据上一节的规定提交的申请应适用于批准准入的一般程序,但有以下特点。

(a) 第七章中提到的财政担保对以百分比计算贡献最小的技术应减少50%。

b) 如果有正在进行的接入和连接申请,但尚未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可以更新申请。在考虑颁发上述许可证的时间优先权时,应以最初申请的日期为准,前提是根据12月1日第1955/2000号皇家法令第十四条附加条款的规定,发电装置可被视为相同。

3. 构成混合装置的一部分并被特定或额外的报酬制度所覆盖的发电模块应具有允许其获得充分报酬的计量设备。上述内容应理解为不影响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中规定的关于薪酬的考虑。

第九章
冲突的解决和惩罚

第29条:解决接入和连接冲突。

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3条的规定,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应在任何受影响方的要求下,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与输电和配电网络准入许可有关的冲突,以及输电系统运营商和配电系统运营商发出的拒绝。

2. 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5条的规定,在处理、授予或拒绝传输或分配设施的连接许可方面出现的差异应得到解决。

a) 如果是由国家行政总局负责授权的设施,由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负责。

b) 如果是由自治区负责授权的装置,应在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提出报告后,由相应自治区的主管机构来解决。

3. 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5条的规定,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根据上一节b)段的规定发布的报告,对于国家行政总局批准的输电网络投资计划中包含的网络所有者的设施实施时间表的经济条件和临时条件,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处罚制度。

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十章的规定,不遵守本皇家法令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制裁。

第一个补充条款。协调控制系统,以确保不超过授予的访问能力。

发电设施的总装机容量超过其准入许可中授予的准入容量时,应当有一个控制系统,对组成它的所有发电模块和储存设施进行协调,以防止其可能注入电网的有功功率超过上述准入容量。

第二项补充规定。最后期限的计算。

1.在本皇家法令中,如果用天来表示截止日期,则应理解为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假期。

2. 以天为单位的时限应从通知发生之日的次日起算,或从该通知、行为或宣告本应发生之日的次日起算。

3. 如果时限以月或年为单位,则应从通知发生之日的次日起算,或从本应通知发生之日的次日起算。

4. 时限应在通知发生之日失效,或在适用情况下,应在时限到期的月份或年份发生。如果在到期的月份中,没有相当于开始计算的日子,则应视为在该月的最后一天到期。

5. 如果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一个非工作日,则应视为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

6. 为使输电和配电系统运营商或系统所有者遵守最后期限,应考虑到系统运营商或系统所有者总部所在的自治区和市的工作日日历。

同样地,在申请准入和连接许可的最后期限方面,应考虑到申请人居住地或注册办事处所在的自治区和市的工作日日历。

7. 然而,在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的所有事项中,应适用10月1日第39/2015号法律关于公共行政部门共同行政程序的第30条。

第三项补充规定。工业工厂与热电联产的混合。 与消费者有关的热电联产设施的所有者,在本皇家法令生效之前,他们出售所有从热电联产厂产生的净能源。只要他们对新安装的发电模块进行直接测量,并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接入和连接、混合和自我消费的规定,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遵守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的规定,就可以维持上述制度,并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站,利用这些新的发电或储存设施进行自我消费。

在不影响4月5日第244/2019号皇家法令第二条过渡性规定的情况下,那些根据10月9日第900/2015号皇家法令第一条附加规定获得独特计量配置的热电联产厂,通过加入使用可再生一次能源的发电模块或加入储存设施来混合上述设施,必须获得决议以更新上述独特计量配置。为此,单一计量配置的所有者必须在本皇家法令生效后的24个月内,向能源政策和矿业总局提交更新现行单一计量配置的申请,并在申请中提供以下内容。

a) 由负责读取消费的人员签署的证书,说明拟议的计量配置适合于确定正确计费的必要措施。

b) 由负责读取发电边界点的人员签署的证书,说明拟议的计量配置适合于确定结算所需的测量值,并且该配置允许对所安装的新发电或存储模块进行直接计量。

c) 提出使装置适应拟议的独特计量配置的期限,在任何情况下,该期限不得超过决议批准后的十二个月。

能源政策和矿产总局的负责人应在负责读取消费者和生产边界点的人员出具证明,说明拟议的计量配置适合确定必要的测量时,授权使用计量配置。

能源政策和矿产总局的决议,在适当情况下,授权使用计量配置,应确定安装适应它的最长期限。

解决和通知使用单一计量配置的授权的期限应为6个月。一旦过了这个期限,就应理解为申请被拒绝,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程序的结束。

第四项补充规定。为适用特定的报酬计划,对光伏太阳能装置的装机容量进行定义。 为了适用具体的薪酬计划,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第2条b.1.1分组中包括的设施,应遵守授予上述薪酬计划时生效的装机容量定义。

第五项补充规定。在高于36千伏的电压点上对需求设施进行担保。 第25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在本皇家法令生效时拥有电压高于36千伏的电网接入和连接许可证的需求方装置,但支付该条第一款所述的10%的期限应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长者:从获得连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的一年,或从本皇家法令生效之日起的一年。

第六项补充规定。对现有装置的可观察性和可控制性要求的应用。 无论第三条最后规定对装机容量的定义有什么变化,那些在本皇家法令生效时应遵守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第7条和第12条补充规定的义务的生产商,根据上述生效前适用的装机容量定义,应继续遵守上述义务。

第一个过渡性规定。现有的单节点对话者。
1. 根据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附件十五的规定,在本皇家法令生效前已指定的单一节点对话者应继续行使其与上述生效前已启动的接入和连接程序有关的职能。

2. 单一节点对话者有义务将其收到或已经收到的任何通信在收到后最多五天内发送给请愿者和发电设施所有者。如果在本皇家法令生效之前,转送工作尚未完成,则上述期限应从本皇家法令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3. 同样,单一节点对话者应在收到文件或通信后最多五天内,酌情满足传输系统管理人或传输系统所有者提交或已经提交的文件或通信的要求,这是由发电设施的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提交的。如果申请是在本皇家法令生效之前提交的,则上述期限应从上述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4. 访问和连接申请者之间就与单节点对话者的关系产生的冲突,应作为访问冲突处理。

5. 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附件十五第四节的规定不应适用于本皇家法令生效后启动的接入和连接程序。

第二个过渡性条款。在皇家法令生效后,没有连接许可证的装置。
1. 在本皇家法令生效时,那些没有连接许可证但已申请或获得接入许可证的装置,应向其申请或获得接入许可证的网络所有者申请并办理上述连接许可证,因此本皇家法令第5.2条的规定不适用。

2. 在本皇家法令生效时,那些已经申请了连接许可但没有接入许可的装置,应继续向申请连接许可的系统所有者处理上述连接许可的申请。一旦获得连接许可,在适用情况下,这些装置应向获得连接许可的电网系统运营商申请接入许可。

3. 为了处理和获得本过渡性条款中提到的情况下的连接或接入许可,应适用第三章中提到的程序和期限,并根据每个案例的适用情况,具有只需要获得连接或接入许可这一固有的特点。

第三项过渡性规定。在公平过渡的节点中,接受访问和连接许可的申请。

从本皇家法令生效起,直到生态转型和人口挑战部的负责人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二十二条的补充规定进行调节并解决它们。6月23日第23/2020号皇家法令附件中提到的每个过渡节点的接入能力授予程序,输电系统运营商不应接受上述节点的接入能力授予申请。

同样,对于将在上述节点疏散的设施,负责授权的主管部门不应接受就担保是否按照本皇家法令第23条的规定充分构成进行裁决的申请。

过渡性规定四。办理发电设施的接入和连接手续所需的财务担保。 正如第23条所规定的,为了申请接入和连接到输电网,或在适当的情况下接入到配电网,担保必须在本皇家法令生效后成立。

在任何情况下,在本皇家法令生效之前形成的担保都不能用于处理本皇家法令规定的新设施的接入和连接许可,即使上述担保提交了一个附录或任何类型的修改,以使其适应本皇家法令规定的要求。

过渡性规定五: 在皇家法令生效时,正在处理电气安装文件。 为了对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53条规定的授权进行行政处理,通过最后条款第三条第一款引入的新的装机功率定义将对那些已经开始处理但尚未获得最终运行授权的装置有效。

2. 一般来说,新的装机功率定义应适用于本皇家法令生效前启动的电力设施的授权程序。

尽管有上述规定,为了避免重新启动新的程序可能对有关各方造成的损害,那些适用新标准将意味着改变其处理的主管部门的情况,应继续在其开始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直到获得经营授权和在电力生产设施行政登记册上登记。只要按照本皇家法令生效前的规定,装机功率没有变化,而且在本皇家法令生效后的三个月内,没有通知上述行政部门放弃已启动的程序。

第六个过渡性条款。将由输电和配电系统运营商开发的网络平台。
1. 本皇家法令第5.3条中提到的网络平台的功能开发和运行期限为本皇家法令生效后的三个月。

2. 本皇家法令第5.4条提及的网络平台功能的开发和运行期限,以及其内容的细节和必须更新信息的频率,应由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11条的规定,在即将批准的通知中规定。

第七项过渡性规定。对电力生产设施的登记进行调整,以适应本皇家法令第三条最后规定中对太阳能光伏装置装机容量的新定义。 负责电力生产设施登记的主管机构应在本皇家法令生效后的12个月内,根据本皇家法令第三条最后条款规定的光伏太阳能装置装机容量的新定义,调整其内容。

第八项过渡性规定。在根据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批准的评估标准公布接入能力之前,不接受申请。

在第5.4条中提到的平台上,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11条中提到的通知所批准的评估上述能力的新标准,并根据上述通知所规定的接入和连接的方法和条件所需的详细说明,公布现有接入能力值的信息之前,网络运营商不得接受本皇家法令生效后提交的新的接入和连接请求。

上述规定应理解为不影响根据第五章的规定在有可能的节点上举行招标的可能性。

唯一的废止规定。废除条例。
任何与本皇家法令规定相抵触的同等或较低级别的规定,在此予以废除,特别是:

a) 12月1日第1955/2000号皇家法令第53、54、57、59-bis、62、66和66-bis条,规定了电能装置的传输、分配、商业化、供应和授权程序的活动。

b) 11月18日第1699/2011号皇家法令第4.2条和第5条,规定了小型电力生产设施的并网。

第一个最后条款。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第33条的适用性,关于电力部门。 随着本皇家法令的生效,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33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应完全适用,符合该法律第十一条过渡性条款的规定。

第二项最后规定。修改12月1日第1955/2000号皇家法令,该法令规定了电能装置的运输,分配,商业化,供应和授权程序的活动。 12月1日第1955/2000号皇家法令规定了电能装置的传输、分配、商业化、供应和授权程序的活动,现修订如下。

一。在第123条中引入了新的第2款,其措辞如下:

"2.对于履行电力生产设施疏散功能的线路,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没有事先提供一份文件,由所有在线路到达输电或配电网络变电站位置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的设施许可人签署,确认各方在共同使用疏散基础设施方面存在有约束力的协议,则不得对发电设施的疏散基础设施进行事先行政授权。为了这些目的,上述文件可以在提出上一节所述的申请时或在获得事先行政许可的程序中的任何时候提供"。

二、删除第十四项补充规定第五节的第三段,其内容如下:

"5. 在任何情况下,由于上一节中提到的原因而更新接入和连接许可证,都不会导致修改上述许可证的颁发日期,该日期应继续与颁发许可证的日期相同。

同样,在任何情况下,由于上一节中提到的原因,更新接入和连接的申请,都不会导致修改申请的日期,因为根据授予接入和连接许可证的程序中在这方面的规定,该申请被认为是已经提出的"。

三、对第十四条补充规定进行修改,增加新的第六节,其措辞如下:

"6. 为了更新根据第四节规定申请和/或授予的接入和连接许可,申请人或在适当情况下,接入和连接许可的持有人应通知系统运营商其打算更新正在处理的接入和连接申请,或在适当情况下,更新授予的接入和连接许可。

鉴于该函件和所提供的文件,系统运营商应决定是否认为应更新该申请或酌情更新所授予的准入和连接许可,因为它认为拟议的修改允许继续将该装置视为与已申请或已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的装置相同。

在任何情况下,更新的条件是用包含新条款的第二份担保来取代最初提交的财务担保。

为此,一旦网络管理员就装置是否继续与接入和连接许可证的目的相同作出声明,申请人或在适当情况下,上述许可证的持有人应与负责授权装置的机构联系,要求授权更换所存放的保证书,如果同意,则将其送至总保管处。

一旦存入新的担保,就必须向负责授权安装的机构提交一份确认其构成的收据。提交该收据应是要求输电系统运营商或在适当情况下要求配电系统运营商更新接入和连接许可证的基本要求。为此,负责批准安装的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确认书,确认其已充分提供担保。

为了上述目的,在向负责批准安装的机构提交证明已提交担保的收据时,应明确要求该机构就担保是否已适当提交作出裁决,以便能够向相关系统运营商提交上述确认,以便后者能够接受更新许可证。如果申请书或随附的担保金收据不符合规定,负责批准安装的机构应要求有关方面纠正这一情况。为了这些目的,提交申请的日期应被视为作出更正的日期。

四。应在附件二第一节末尾增加一个新的段落,内容如下:

"为了这些目的,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发生的装置地理位置的改变应被累计考虑,因此,应分析新申请的几何中心相对于在所述期间内提交的最古老申请的距离。"

第三项最后规定。修改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该法令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和废物发电的活动进行了规定。 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和废物发电的活动进行了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第3条第2款进行修正,其内容如下:

"如果是光伏装置,装机功率应为以下两项中的较低者:

(a) 根据相应的UNE标准,在标准条件下测量的构成所述装置的光伏组件的最大单位功率之和。

b) 逆变器的最大功率,或视情况而定,构成安装的逆变器的功率之和。

二、对第四条进行修改,其内容如下:

"第4条. 混合装置。

1. 本皇家法令规定的具体报酬制度只适用于包括在以下类型中的混合装置。

(a) 第一类混合: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b.6、b.8组的主要燃料和c.2组的黑液的装置,作为一个整体,按其低热值计算,每年至少占所用一次能源的90%。

(b) 第2类混合:属于b.1.2分组的装置,另外还包括b.6、b.7和b.8组所示的一种或多种主要燃料。

c) 第三类混合:有权获得特定报酬系统的装置,它包含了第2条b)类的组别和子组别中定义的可再生技术。 其特点意味着它们可以被视为第一类或第二类的装置将不被视为第三类混合。

2. 在第一类混合的情况下,在特定报酬系统的登记册和电力生产设施的登记册中,应在大多数燃料的组别中进行登记,详细说明所使用的其余燃料,说明相应的组别和每个组别在使用的一次能源方面的参与比例。

如果是第2类混合,应在b.1.2分组中填写,详细说明所使用的其余燃料,说明相应的组或子组以及每个组在所使用的一次能源中的参与比例。

在第三类杂交的情况下,应在特定报酬制度的登记册中分别反映每项技术的技术特点。如果所纳入的技术无权获得特定的报酬制度,则应获得与其参与电力生产市场相应的报酬,或在适当情况下,获得可能建立的任何其他经济制度。

3. 本条规定的组别之间的混合,只有在装置的所有者保持足够的文件记录,以便能够可靠和明确地确定归属于规定组别中的每一种燃料和技术的电力生产时,才可以适用。

为此,如果是3类混合装置,它们应具备必要的计量设备,以确定每个装置的发电量,从而使适用于它们的经济制度获得适当的报酬。

4. 如果在混合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燃料或技术与特定报酬计划登记册和电力生产设施登记册中的燃料或技术相比被增加或取消,该设施的所有者必须根据第51条规定的通知程序,为电力生产设施登记册的目的通知负责批准该设施的机构,为特定报酬计划登记册的目的通知负责结算的机构和能源政策和矿业总局。应附上最初未列入登记册的燃料的来源及其特点的理由,以及每种燃料或技术在每组中的参与比例。

5. 第1类和第2类混合装置以及使用本条所包括的一种以上主要燃料的装置,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负责结算的机构提交一份责任声明,包括每种燃料和/或技术在每个组和子组中的参与比例,说明每年使用的数量,单位为吨。它的低热值以千卡/公斤表示,与每种燃料相关的消耗量,将燃料的热能转化为电能的产量,以及一份证明所使用的不同初级燃料的数量和来源的理由报告。 "

三. 在第7条c)款的第四和第五段之间插入一个新的段落,其措辞如下:

"为了本条规定的目的,混合生产设施应提交与系统运营商实时交换的整个设施的信息和属于所述设施的每个发电模块的分类信息,并在适用情况下提交储存设施的信息。"

四。对第25条进行修改,其内容如下:

"第25条. 混合设施的报酬。

1. 第4条规定的第1类和第2类混合设施,如果被确认为有权获得特定的报酬制度,应具有以下特殊性。

a) 投资报酬的年收入应根据工业、能源和旅游部长命令批准的报酬参数和标准,经政府经济事务代表委员会同意后计算。

b) 根据附件九的规定,适用于在生产市场上以任何合同形式销售的电力的经营报酬年收入,应根据通过每种技术和/或燃料提供的一次能源的百分比来确定。

2. 对于第1类和第2类混合装置以及使用第4条所列的一种以上主要燃料的装置,应按当年的期末结算进行结算。为此,应采取负责结算的机构提供的关于装置使用的燃料百分比的最新数据。一旦收到第4.5条规定的文件,应根据实际使用的百分比进行结算。

3. 如果第4.5条规定的文件不足以可靠和明确地确定上一年度每种燃料提供的一次能源的百分比,则应在不影响第33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所使用的不同燃料或技术相应的最低报酬参数进行结算。

4. 第4条规定的第3类混合装置,如果被确认为有权获得特定的报酬制度,应具有以下特殊性。

(a) 投资付款的收入应根据本条的规定,考虑每个付款单位的权力和与每个单位相关的投资付款来计算。

b) 根据本条规定,应考虑每个收费单位在生产市场上出售的电力和与每个收费单位相关的运营费用,计算运营费用的收入。

五。在第十二项补充规定的第三和第四段之间插入一个新的段落,措辞如下:

"为了本规定的目的,混合生产设施应提交与系统运营商实时交换的整个设施的信息和属于所述设施的每个发电模块的分类信息,并在适用情况下提交储存设施的信息。"

第四项最后规定。修改7月31日第738/2015号皇家法令,该法令规定了非半岛地区电力系统的电力生产活动和调度程序。 第72条第1款的c)段修改如下。

"(c) 一旦完成上述工作,系统运营者应在拥有额外或特定报酬制度的生产设施之间按其在电站母线上测得的发电量的比例结算剩余收入,并限制与第7.1条a)和c)款中的项目相对应的收入,或在适用情况下,对拥有特定报酬制度的设施而言,与第10.1条附加条款a)和c)款相对应。"

第五项最后规定。修改7月7日第647/2020号皇家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实施某些电气装置连接的电网规范所需的方面。 7月7日第647/2020号皇家法令第一条临时条款的标题和第一段修改如下,该条款规定了实施某些电气装置连接的网络规范所需的方面。

"过渡性规定一: 在技术要求得到认可之前,过渡性地给予有限的操作通知。

1. 2016年4月14日的(欧盟)2016/631号条例和2016年8月17日的(欧盟)2016/1388号条例适用的发电模块和需求设施的所有者,以及位于非半岛地区电力系统中的发电设施的所有者,应在规定上述条例衍生要求的规则生效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在此期间,电网系统运营商可以发布有限的运行通知,这将允许他们在电力生产设施的行政登记册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在自用设施的登记册中明确登记这些设施,直到他们能够向有关电网系统运营商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符合适用于他们的要求。特别是,对于适用上述欧洲法规的装置,必须按照上述法规第四章的规定提供的文件。

根据电网管理员的建议,在上述期限结束前,生态转型和人口挑战部长可以下令延长上述期限。

第六项最后规定。能力的名称。
本皇家法令是在《西班牙宪法》第149.1.13条和第25条规定的保护下发布的,该条规定将决定经济活动总体规划的基础和协调,以及采矿和能源制度的基础的专属权限,分别归属于国家。

第七项最后规定。监管赋权。
生态转型和人口挑战部的负责人被授权通过尽可能多的规定,以制定和实施本皇家法令。

第八项最后规定。生效。
本皇家法令将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天生效。

2020年12月29日,在马德里举行。

FELIPE R.

政府第四副主席兼生态转型和人口挑战部长。

Teresa Ribera Rodrígu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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